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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組目前承校長指派擔任學生申訴的窗口,每學年均根據「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聘請,一年一聘,諮輔組組長擔任委員會之執行秘書。
本校學生對於學校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學生個人權益者,經正常程序仍無法解決時,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學生對個人權益有所疑義時,應於收到學校處分或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請申訴,逾期不予受理。惟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申評會聲明理由,請求延長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