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09-06-30 發佈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一、目的:
配合學生就學補助措施及教訓輔三合一之輔導工作,對本校學生遭遇急難事故,給予適時慰問扶助,以表達關懷心意,使學生能安心向學,特定訂本要點。
二、扶助對象及核發金額:
凡本校有學籍之在校學生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核發急難扶助金或物品:
(一)學生因公發生事故者:
- 死亡者五萬元。
- 重傷者二萬至四萬元。
- 輕傷者五千至一萬元。
(二)
學生非因本身過失發生意外事故者:
- 死亡者一萬元。
- 重傷者五千至一萬元。
- 輕傷者三千至五千元。
(三)學生之家庭遭遇如震災、風災、水災…等災害時,得視毀損傷亡情形,個案簽核在三萬元以內酌給之。(每學年限申請補助一次,但享有政府類似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學生發生其他特殊事故參酌其家庭經濟狀況者:
- 父母同時雙亡,學生本人無力撫育家庭負擔生計者三萬元。
- 學生本人或父母患有長期疾病持有公立醫院證明,其家庭成員無工作收入者一萬元。
- 父或母亡故、父母離異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無力撫育家庭負擔生計者一萬元。
- 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一萬元。
- 因父母失業,致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之學生者一萬元。(每學年限申請補助一次,但享有政府類似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但不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三、申請時間及辦理方式:
(一)學生事故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需經本校各系所導師、輔導教官或本人填具申請表(附件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轉交課外活動組簽核。
(二)如情況急需時,得由學務長先予核准預支扶助金,惟仍須補辦手續。
(三)每人每學年度以申請扶助金一次為原則,並限以最高扶助金額以內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