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08-09-27 發佈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為使本校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安心就學。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 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1.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2.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3.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4.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申請文件:
1.申請表正本。(含檢核清單及個資告知事項)。
2.在學證明影本。(若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本學期註冊章)。
3.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記事勿省略)。
4.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3人 最近 1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若(當事人死亡)「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正本(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
※學生若無所得、財產,亦需檢附所得及財產清單佐證。
5.申請項目證明文件影本(依申請表慰問金條件檢附證明)。
6.郵局帳簿影本(本校轉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