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12-12-04 發佈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申請流程
⚠️‼️(減免未完成請勿先繳費)‼️⚠️
- 如已先繳學雜費,請一併檢附學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雜費繳費證明及學生本人金融帳戶存摺影本辦理退費!
一、具「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資格者:(依據各類學雜費減免辦法)
1.低/中收入戶學生(減免標準)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減免標準)
3.現役軍人子女(減免標準)
4.身心障礙學生(含情緒障礙學生及學習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標準)
5.原住民族籍學生(減免標準)
6.軍公教遺族(減免標準)
二、本校學雜費申請時間及辦理方式:▶▶▶教育部要求學生要主動申請,非承辦單位直接轉檔,敬請各位申請學生配合!!
(一) 新生(寒假轉學生及提早入學生):請於公告錄取日起至自113-2學期註冊截止日(114年2月13日)前以紙本郵寄、電子信箱傳送或現場繳交方式辦理
步驟二 :請下載減免學雜費申請表暨切結書(最下方檔案區下載)填寫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二) 舊生(新申請學生、減免類別異動學生及復學生):113年12月2日(一)起至114年2月16日(日)止申請。
>>>請依113-2學雜費減免新一代校務系統操作手冊辦理(最下方檔案下載區)。
- 注意事項:
- 已申請通過且具有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含情緒障礙學生及學習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減免身分者,每個學期都要重新申辦,請到新一代校務系統上傳以下證明
項目 |
備註 |
減免申請表暨切結書(身障類)-下方附件 |
亦可登錄校務系統列印申請表後簽名後繳回課外組 |
身障證明正反面或教育部鑑定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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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
全戶戶籍需含申請學生本人、父、母,不同戶籍需分別申請 |
- (2)已申請過且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之減免身分者,請到新一代校務系統上傳以下證明
項目 |
備註 |
減免申請表暨切結書(其他類)-下方附件 |
亦可登錄校務系統列印申請表後簽名後繳回課外組 |
114年度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特殊境遇證明文件 |
期限須超過114年4月10日 |
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
- 舊生免上傳
- 新申請、減免類別異動及復學生,需要重新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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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已申辦原住民族籍及軍公教遺族之學雜費減免作業並獲審查通過之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需重新辦理申請。
三、資料送審方式
- 紙本郵寄:請將減免申請表及相關證明郵寄至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 課外活動組收 (信封上註明 "學雜費減免" ) 課外活動組承辦人員電話04-22213108-6151 請洽李先生.
- 電子信箱傳送:請傳送相關資料至本校課外活動組減免承辦信箱辦理(pczip@gm.ntus.edu.tw),傳送資料務必清楚可辨認。
- 現場繳交:課外活動組於鶴鳴樓1樓(學生安全暨生活輔導組斜對面)周一~周五8:00~17:00.
****請下載附件的申請書和證明一同送交(缺件者請補件)
四、變更繳費身分申請方式與時間
(一)超過114年2月3日提出申請者或未完成程序者,繳費單內之學雜費將以全額學雜費(一般生)計列。
(二)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減免者,列印繳費單後,會出現全額學雜費, 請暫勿至銀行貸款或繳費,舊生請於114年2月16日註冊截止日前(新生(寒假轉學生及提早入學生)請於2月13日註冊截止日前),持相關減免證件速至課外活動組查驗或辦妥身分變更事宜,三個工作天後再行繳費。
五、變更與退費申請時間>>>114年2月17日(一)~114年2月27日(四)
符合減免資格者,若已事先繳費,請於開學二週內(114年2月17日至114年2月27日辦理退費申請,逾期不受理),請到課外活動組填妥「減免申請表」及「退費申請單」,減免審查通過後再進行退費作業。
六、注意事項:
(一)政府各類獎助學金應擇一擇優申請: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例如: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與學雜費減免之間擇一申請,一經申請「學雜費減免」者,將無法再申請「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敬請仔細考量選擇何者補助金額較高。「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請擇一申請,不可重複申請!
(二)請依政府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時給付優先順序辦理:學生嗣後如有要求退回已補助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改申請其他政府助學金補助等情事,請依「政府各類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作業須知」發放順序之規定,應不予辦理。
*「政府各類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作業須知」如下:
給付優先順序 |
代碼 |
項目 |
1 |
F |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 |
A |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
3 |
B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
K、J |
K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
J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
G |
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
E、C |
E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C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
M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
D |
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勵金 |
H |
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ROTC)學生學雜費減免 |
L |
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
I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從業人員子女教育助學金 |
(三)各類減免優待身分變更或原因消失時,請立即告知,否則除補繳全額學雜費及公費優待外,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四)具減免資格之學生欲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減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
(五)有關加修「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說明:為鼓勵學生多元學習,提升未來職場競爭力,教育部於100學年度起放寬「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籍學生」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現行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各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之減免,請依各該項規定辦理之,另「原住民籍學生」則依實際修讀之學分費×0.7核給(惟不得超過定額($22,700)減免標準)。
(六)減免身分別為撫卹期滿軍公教遺族,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
(七)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1.為能有效查核並反映學生之實際家庭經濟狀況,有關113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學雜費減免,以「112年度家庭所得總額」為查核依據;有關所得、財產之課稅資料疑義,可請家長向資料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洽詢或申請核發最新課稅資料以為審核依據。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2.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1)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112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2)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3.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1)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2)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